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在供热期内报修电话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