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影响正常供热以外,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不低于十六摄氏度。非住宅用户的供热期限和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共同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热用户对供热期限和温度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