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不予供热。热用户有用热需求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力平衡的情况下,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供热。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