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热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