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供热措施。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的约定到供热单位办理恢复供热手续,及时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完成供热设施的恢复,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除热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