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