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用户未按时或者未按约定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开始后二十日内采取停供措施,热用户应当承担供热期开始到停供阶段的热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