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热单位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