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热费未结清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供热用热合同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