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