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