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保护的设施限期关闭,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程用地和异地发展用地。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