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立即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对污染物进行清理,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污染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