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上游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