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