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