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