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