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依法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