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