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个人拖延缴纳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