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转让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受让方依据本条例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