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应收回,有关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