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按该地年租金的5%—20%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