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私有住宅用地,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本条例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