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