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因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购房者应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标定地价10%的标准补交出让金。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