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因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购房者应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标定地价10%的标准补交出让金。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