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抵押行为因债务清偿或者其它原因而终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应在行为终止日起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的有关手续。未按期办理的,视为非法转让土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