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或者抵押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