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出让、租赁,方可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