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土地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担保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