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土地开发建设总金额的25%以上;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