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土地开发建设总金额的25%以上;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租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