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