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