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六十日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也可根据需要优先申请改办出让手续,改办出让的最高年限,为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租赁的年限。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土地使用者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