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三十条已修改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收回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在租赁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