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租赁国有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土地租赁审批手续,进行土地登记。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土地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租赁的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出租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