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临时建筑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规划批准期限。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