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有土地租赁,可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对一、二级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