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国有土地租赁,可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对一、二级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采取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