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有偿使用的,可实行租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