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