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九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