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