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和底价,不得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