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招标成交后,中标者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出让合同的,撤销中标资格。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