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竞、投(买)者按规定招标、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