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