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