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对一、二级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