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