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