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