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或者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